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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了工亡待遇的三个主要项目和计算标准)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根据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区域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职工本人薪资的肯定比率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首要条件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个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个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薪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区域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区域的人民政府依据当地经济、社会进步情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致使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区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职工平均薪资和生活成本变化等状况当令调整。调整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一条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拟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爸爸妈妈、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含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爸爸妈妈,包含生爸爸妈妈、养爸爸妈妈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爸爸妈妈;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含同爸爸妈妈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上条规定的职员,依赖因工死亡职工生首要条件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爸爸妈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爸爸妈妈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爸爸妈妈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领取抚恤金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别人或组织收留的;
(五)死亡的。
第五条领取抚恤金的职员,在被判刑收监实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规范享受抚恤金。
第六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区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别,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本方法自1日起实行。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建议
(劳社部函[2004]256号)
第八条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4、《陕西推行工伤保险条例方法》
第十九条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持因工死亡工伤认定决定并向经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
(二)被供养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情况证明;
(三)民政部门出具的被供养人为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四)工亡职工的养爸爸妈妈、养子女的公证书;
(五)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所作的劳动能力鉴别结论。
5、《西安工伤保险推行方法》
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为基数,一次性发给48个月至60个月的工亡补助金。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四)、(五)、(六)、(七)项和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发给48个月的工亡补助金;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发给54个月的工亡补助金;被授与烈士称号的,发给60个月的工亡补助金。
6、陕西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建议>
第五条、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户籍农民工因工死亡后,其供养亲属符合享受抚恤金待遇条件的,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支付标准为:配偶5万元,其他供养亲属为3万元,其中子女(含弟、妹)根据年满18周岁终止领取的供养余年,每供养1年计算0.3万元。供养亲属有数人的,按上款标准一次性支付总额低于10万元。